香港是如何開埠的?(二)琦善有否同意割讓香港?《心態篇》

上篇《策略篇》探討過琦善應對義律武力恫嚇的策略。而此篇,將會就兩人對「暫屯」、「寄居」、「自治」和「主治」香港之意,分析兩人尤其琦善對香港主權問題的深層看法。

就以上的史料來看,面對義律,琦善的確做足了兩手策略。然而,在沙角大角失陷後,琦善面對義律和道光帝所採取的,是多手策略。

道光帝於1840年8月中前對於夷人的方針是主「剿」,但在8月19日收到《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後,便由於國家財賦、以為英方的要求旨在貿易和訴冤,(1)以及巴麥尊給道光帝的勒索照會的譯文出現嚴重誤譯而使語調改變等原因而使「剿」轉而主「撫」。(2)但由1840年12月25日至1841年1月6日,道光帝分別收到琦善關於廣東談判的三批奏折,態度卻由「撫」急變回主「剿」,尤其在1月6日收到第三批奏折後大為惱火,下了一道不留餘地的嚴旨:(3)

「逆夷要求過甚,情形桀驁,既非情理可諭,即當大申撻伐……逆夷再或投遞字帖,亦不准收受,並不准遣人再向該夷理諭……朕志已定,斷無游移」

上文曾指出,琦善與英軍在大角沙角交手後,心知敵我距離太遠,加上清廷此刻國庫空虛,(4)戰爭根本不能為。因此琦善心知唯一的出路,就只有堅持和談,將清朝的損失減至最低。因此,他此時的策略就只好抗道光剿夷的嚴旨,並在1月31日擬出《酌定章程》與義律洽談,(5)其中規定「既經奏請大皇帝恩旨,准令英吉利國之人仍前來這廣通商,並准就新安縣屬之香港地方一處寄居」,(6)以作為對義律1月20日《初步協定》(即後人所稱的《穿鼻草約》)的最高還價。可是,義律沒有同意《酌定章程》。後來於2月11-12日,琦善一再赴穿鼻洋蛇灣與義律會談,繼續密商簽約事宜,並重新提出《酌擬章程底稿》四條,仍然沒有結果。反於2月13日,律義向琦善提出《善定事宜》,(7)脅迫琦善「將香港一島讓給英國」。可是,由於雙方不滿出價,因此琦善只好一邊抗旨頂住道光帝,一邊利用北京與廣東通信的時間空隙來繼續和談頂住義律(北京到廣州的驛遞,假如是五百里加急,需時約16-19天。詳見註釋),(8)與此同時又一邊積極準備無望的防務,(9)一邊等待沒有勝算的大軍抵達,策略倍於兩手。

此時,琦善已經沒路可走。到了此刻,他的緩兵之計,只是緩道光帝之計。(10)直至得悉道光帝於1月30日授奕山為靖逆將軍,隆文、楊芳為參贊大臣,並調集大軍前往廣東剿夷的諭旨,琦善清楚被黜只是時間問題時,琦善不得不改變策略,准備最後一條無法行的路 – 武裝抵抗。

最後,關於在1月31日琦善以《酌定章程》給予英人最高出價 – 「准許英人在廣東通商和英人在香港地方一處寄居」,對於琦善和義律來說,「寄居」等詞,究竟意味著什麼?

先說琦善。

早於1840年8月15日,琦善已收到《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當中巴麥尊要求割讓一島或數島,作為英國臣民居住貿易之地。而在12月7日,義律照會琦善,又要求按照致宰相書中「在大清國家沿海地區,將島嶼割讓與大英國家,永遠主持……」。(11)及後,琦善在12月15日給義律的復照中,對義律在12月12日提出在紅坎山(即香港)「暫屯」的要求,明確表示「天朝從未有之事,其勢斷不能行」。對於「暫屯」一事,琦善早在1840年12月19日向道光帝上的折子上說過,「(香港)如何給予,必致屯兵聚糧,建台設炮,久之必覬覦廣東,流弊不可勝言」。(12)而且,義律在1月20日宣布《穿鼻草約》中的首款「香港本島及其港口割讓與英皇」,對此琦善在1月27日的蓮花山會議中提出修改要求,並在1月31日向義律提交的《酌定章程》,將「割讓」改為「准許英人在香港地方一處寄居」。因此對於義律無論是「寄居」還是「暫屯」的真正意圖,琦善不可能不知道。在虎門首戰後,琦善立於義律嚇破膽的兵力之下,對於英國強佔香港,事實上他是一籌莫展,只能無奈地採取容忍態度。(13)

而在《時序篇》談及琦善只奏「寄居」卻沒提「主治」一事,便更加突顯出琦善對義律虎視香港島主權的理解。

關於義律於1月14日要求琦善將香港給予英國「主治」以作「寄居」一事,琦善在20日給代奏的折子中,避重就輕的上奏道光帝:

「……間觀西洋夷人,久沐天恩懷柔曠典,得以㰎觠在澳門寄居。今此事同律,欲求代為了籲懇天恩,自道光二十一年起,准其就粵東外洋之香港島地方泊舟寄居,即不取再求往他省貿易各等情,懇請代奏前來。奴才除給該夷,令其速由海道齎赴浙江,將定海刻即繳還,奴才亦即收回沙角外,可否仰懇聖恩,俟伊里布奏報收回定海後,俯准該夷自道光二十一年起,仍前來粵通商,並倣照西洋夷人在澳門寄居之例,准其就粵東外洋之香港地方寄居,出自逾格鴻慈」(14)

義律照會要求的條件很簡單直接,只要將尖沙咀、香港各等處讓給英國主治,作為寄居等理由,那麼便會退還二角。對於寄居香港以免義律再向內地圖進,琦善曾於義律在1月14日向琦善申明要求的前一天奏明道光帝,表示夷人一島作寄居。但假如不許,「其桀驁之情已露,勢必內圖進攻,外圖侵佔,而此間之水師,拒守尚不能力敵」,故此要求道光帝允許「於外洋給予寄寓一所」。(15)儘管道光帝對此表示「此權宜之計,佯允所請,暫示覊糜」,但關於義律提出的「讓給英國主治」,一直要到怡良於2月11日上奏劾琦善「擅與香港」後的2月14日,琦善才奏明道光帝。(16)

對於琦善此舉,假若以二角失陷後的這心態,與較早前1840年12月19日向道光帝的上奏中所說「如何給予……流弊不可勝言」作比較(上述註12),便可清楚看到琦善在義律強大的武力訛詐之下逐漸退讓的心理變化。然而,對於要求「主治」一事,琦善不但早己知道假如義律「始終堅執,勢必致諸事不能仰邀大皇帝允准」,(17)而且必會加強這時道光帝由「撫」轉「剿」夷的決心,因此這很可能是他在奏折刻意迴避主權問題的原因。

由此可見,琦善於1月20日的奏折沒有表明義律「主治」香港的要求,而只代奏了「寄居」的原因。似乎,琦善是將義律對「寄居」香港島的要求,以義律的語言來奏明道光帝。(18)當向義律表示已奏明道光帝後,琦善可以拖延義律繼續備戰;而假如道光帝允許,國家的損失將可能減至最少,而琦善職場的危機亦可化險為夷。

至於義律,說他本就故意造成誤解,也並非空穴來風。(19)

1840年12月29日,義律給琦善的照會,在要求「給予外洋寄居一所」後,首次提出「自治」:

「惟求予給外洋寄居一所,俾得英人竪旗自治,如西洋人在澳門竪旗自治無異」。(20)

先不論「予給」一詞作何解,由1553至1887年的334年間,澳門只是葡萄牙人向中國租借的居留地,清政府除了需要在澳門長期駐軍,亦仍然擁有領土管轄權、刑事管轄權、財政管轄權等多項權力。(21)在1749年清政府頒布以完善在澳外國人法律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至《南京條約》生效數年後,澳門的主權仍然在清政府的手裡。雖然清政府允許議事局有一定限度的自治管理權力,但必須是以完全從屬於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主權爲前提。(22)假如議事局與清政府在主權上出現衝突時,葡人政府的自治權亦需要作出讓步。(23)對於清政府擁有澳門的絕對主權治權而葡萄牙人只擁有使用權,這一直是兩國的共識。(24)因此在《南京條約》生效之前,嚴格來說葡萄牙人在賃居澳門地區的自治權並非政治獨立,而是屬於當時國際慣例的僑民自治性質,對中國政府需要完全服從。葡人政府只是屬於一個駐在澳門的一個小官員(佐堂及軍民府),它隸屬香山縣,而縣則要向廣州府報告,後者再向省當局轉達巡撫及總督。(25)而既然葡人政府只是屬於僑民自治性質,那麼義律有1月14日提出「讓給英國主治」中勒索香港治權的層次亦完全不同了。亦因如此,琦善雖然是代奏義律提出的「寄居」,但他此時似乎作了一個中介人的角色,默許了義律給予英國香港「自治」,而非「寄居」。

其實,無論是「寄居」、「暫屯」、「自治」還是「主治」,對於義律來說,香港島是要定了。但他同時亦非常清礎,對於道光帝來說,割讓是絕對不行。因此,義律認為假如能夠省去正式割讓的外形,並以一項非正式的聲明來取得清廷對佔有香港的允許,他表示這樣不但能夠符合女王陛下政府之目的和聲威,而且認為清廷會立即欣然把事情安排好。這點他在1841年6月21日致印度總督奧克蘭勳爵(Lord Auckland, 1784-1849)的信函中,寫得非常清楚:(28)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is perfectly convinced that the Island of Hong Kong will not be yielded up, and if it suited the purposes or character of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to accept it under any such modification as would save the appearance of its formal cession, and declaration were made that we were satisfied with that extent of territorial possession, they would be well content to adjust affairs at once."

小結

綜合以上分析而言,琦善以義律含糊的口吻奏明道光帝,而義律又故意在攫取香港的手段上偷換概念,雙方都是以自己的方式,以達到各自目的。從廣東談判的時序、策略、琦善和義律對香港主權的心態分析後可以看到,除了香港割讓的議題上,琦善的確答應了條款的某些部分;但是關於香港割讓這一部分,盡管義律脅迫琦善割讓香港的照會中可能出現言語上的誤會,(27)但身為欽差的琦善,只是作為道光帝牽線木偶而已。而關於「寄居」一事,儘管琦善在道光帝允許後的確有跟義律進行磋商,但始終雙方亦沒有達成協議。

下篇<香港是如何開埠?(三)>,將會離開廣東談判,探討一下巴麥尊否定《穿鼻草約》,但沒有否定義律公告的議題。

註:

(1)《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177-179頁。
(2)關於翻譯問題,蔣廷黻先生表示,道光帝在8月19日收到由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1814年4月17日-1843年8月29日)翻譯的《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出現很多嚴重誤譯,以至全文語調由上門要挾轉變為負屈(對林則徐的指控)「乞恩」,使「剿」轉而主「撫」。例如,譯「求討皇帝昭雪伸冤」(原文為"demand from the Emperor satisfaction and redress")。此外,譯文亦多處將原意「匡正」譯為「伸冤」,「抗議」(protest)譯為「告明」,「賠償」譯為「昭雪」,「要求」譯為「催討」等等。《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173頁,238-239頁。
(3)《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3頁。
(4)1840年,清朝國庫存銀只有1034萬兩。1841年,又減至679萬兩。《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178頁和240頁註62。
(5)《酌定章程》,是琦善在1841年1月31日向義律提交對其《善定事宜》的最高還價方案(最後雙方沒有簽署):
一、准許英人在廣東通商和英人在香港地方一處寄居;
二、此後英人來廣東貿易,悉按舊例辦理;
三、英船夾帶鴉片和違禁品、或漏稅走私者,貨即沒官,人即治罪;
四、英人今後對此處理不得有異議。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6頁。
(6)《鴉片戰爭史》,蕭致治主編,第388頁。
(7)《善定事宜》,是義律於2月13日給琦善照會中的開價。實際上,《善定事宜》比《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的要求低了很多(見《時序篇》註18。最後雙方同樣沒有簽署):
一、英人前往廣州貿易,按舊例領取牌照,准許自由出入。中國政府保証其生命財產安全。查無違禁品的英船主,無須具結。
二、兩國官員公文平等往來。商人業務由商人自辦,并按照舊例向中國官憲具文。
三、中國皇帝批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國主,並准許中國船隻去香港通商。
四、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個官員共同審理。
五、英船按舊例駛入黃埔。英商交納行商費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41年1月23日)為准,不得再增。兩國通商章程、稅率等項,由中國行商3人和英國商人3人共同討論擬定,由廣東官府批准實施。中國行商3年內還清欠款,3年內取消行商制度。
六、今後英商擕帶違禁品入境,貨物沒收,人犯或由中國驅逐,或交英方處理。英商如帶違禁貨物聽官究辦。
七、條約由英全權代表和清欽差大臣蓋印,然後由英政府批准,再由清朝欽命大學士蓋印。《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6-217頁。
(8)從廣州到北京,若以普通速度:驛遞需時30-35天「四百里加急」:20多天「五百里加急」:16-19天。至於六百至八百里,速度當然快,但會跑死驛馬和累死驛卒,一般少用。《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2-213頁。
(9)虎門再增兵反而有反效果。如威遠炮台,設炮40位,平時守兵60人,戰時編制160人,到交戰時兵勇增至327人,另有壯勇91日。《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25頁。按增幅計算,兵勇增多了160%,但炮位卻沒有增加,僧多粥少,不僅戰鬥力提升極為有限,兵勇太多反成了活靶子。而這點,琦善以「已無可增調之兵,且礮臺人已充滿,即使有兵,亦復無可安插,故實有戰守兩難之勢」上奏道光帝,顯然他對此非常清楚。《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716頁。
而盡管琦善對虎門防禦作了很大努力,但他本人並不相信這些努力能夠奏效。1840年12月27日,琦善在第一次增兵虎門時便奏稱:「藉以虛張聲勢,俾該夷知我有備,一面又備文向其詳加開導。」增兵本非為戰,只為「虛張」而已。《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654頁。
(10)《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5頁。
(11)《林則徐評傳》,林慶元著,第130-131頁
(12)《轉折 – 以早期中英關係和《南京條約》為考察中心》,郭衛東著,第273-274,281頁。
(13)《鴉片戰爭史》,蕭致治主編,第388頁。
(14)《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734-735頁。
(15)《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717頁。
(16)「當諭以香港原係天朝地土,前此代為具奏,亦祇懇恩給予寄寓一所,並非全島,且未奉諭旨,亦尚未敢裁給。至於該處居民,尤屬天朝百姓,豈准𠸄國主治,該夷何得遽行前往張貼偽示……」。《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813-814頁。
(17)《鴉片戰爭の研究》,佐佐木正哉著,第31頁。
(18)《林則除評傳》,林慶元著,第134頁。
(19)關於「割讓」香港一事,茅海建教授認為,琦善一直存在誤解,而這種誤解又似乎來自義律。1840年12月29日,義律在照會中寫道:「惟求予給外洋一所,俾得英人竪旗自治,如西洋人在澳門竪旗自治無異。」「給予」一詞作何解姑且不論,「如西洋人在澳門」一語,就不能不使琦善產生誤會。澳門是葡萄牙人向中國租借的居留地,不是葡萄牙的領土,清政府亦在此保留了許多權力。而琦善1841年1月11日復照義律時,稱「給予外洋寄居一所。」「寄居」一詞的含義應當是清晰的。又琦善在其奏折中,一直以澳門為例來說明香港的地方問題。然而對於茅海建教授這觀點,筆者並不完全認同。《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48頁,註156。
(20)《鴉片戰爭の研究》,佐佐木正哉著,第46頁。
(21)《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馬士著,第47-50頁。《鴉片戰爭史》,蕭致治主編,第384頁。
(22)<明至清前期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
(23)<從法律史看"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何勤華著。
(24)<明清以來的粤澳關係>。
(25)<香港早期之華人社會>,丁新豹著,第88頁。
(26)《International rel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H.B. Morse, p.651.
另見中文譯文:
義律致奧克蘭勳爵函:「……中國政府已完全理解香港島不能割讓,但如果在下述的條件下接受這個島嶼也能符合女王陛下政府的目的和聲威,即省去正式割讓的外形,并作一項我們所滿意的那種程度上的領土佔有的聲明,他們就立刻會欣然把事情安排好。一旦(中國)朝廷被因勢利誘,或被武力主張把我們絕不放棄該島的決心,和在直接割讓該島的基礎上締結協定的惟一意愿,照會給它。」《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馬士著,第736-745頁。
(27)"It seems that there may have been a difference of interpretation – deliberate, inadvertent or acceptable to both sides – over the agreement that Hong Kong should be ceded by China to Britain…",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p.153;《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48頁,註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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