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開埠的?(二)琦善有否同意割讓香港?《策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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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虎門沙角砲台一隅

上文<琦善有否同意後割讓香港?《時序篇》>,筆者從時序上詳細分析了在廣東談判中琦善同意割讓香港的可能性。而此篇,筆者將會分析琦善應對義律武力恫嚇的策略。

1月7日,大角和沙角失守。琦善開始意識到能夠討價還價的籌碼所餘無幾,交涉開始讓步。1月19日,義律跟琦善開始協商包括割讓香港條款的《善定事宜》。(1)但是從琦善沒完沒了的恊商來看,這個由1月7日到2月25日的談判,只是琦善羈糜之策的一部份。

於1月27日在蓮花城營盤宴請義律,與義律密議《善定事宜》後,琦善表示細節尙須再酌。(2)五天後,琦善巡視外洋防務的情況,更覺無力克敵。對於當時廣東水師的情況,認為「地勢無要可扼;軍械無力可恃;兵力不固;民情不堅」。(3)

琦善心知,手中僅餘的籌碼無法不堅持和議。於是在2月1日上書道光帝,力陳羈糜之策。與此同時,琦善一邊佯裝和談,一邊行羈糜之策:2月5和7日,琦善又對義律表示所擬草約的條款大體可行,但再次表示語句尚須詳酌,並約義律再晤詳談;(4)2月13日,義律給琦善發照會,確定《善定事宜》七條內容。兩天後,琦善再覆義律,表示稱暫不能用印,要求再給予十天時間考慮。(5)

到了2月26日,道光帝接奏,得知香港被佔據,於是立即解除琦善職務。然而,此刻的琦善仍然繼續堅持和談。其實,琦善的「和談」,是否就等於割地求和?

對於英國的要求,琦善始終認為要求過高,草案難以獲朝廷批准。他與義律的和談,在此時純屬緩兵之計。

早在1月6日,道光帝給琦善發出諭旨,令琦善終止和談,並全力備剿。(6)但是,琦善沒有𢴇行。他公然抗旨,目的就是要以「羈糜」之計,等待大兵集結後,「即當備剿于將來也」。

儘管於2月14日,道光帝收到琦善奏報與義律會談情況並呈他擬定允予英人寄居香港的《酌擬章程底稿》大怒而革去他大學士之職,(7)但後來道光帝始終對琦善「防」「撫」策略的苦心表示認同。琦善在接旨後,心慰振奮,於是著手推行兩手策略。原先,備戰僅是作為和談的籌碼,仍是以和談為主;而此時,和談已經轉化緩兵之計的手段,主要卻是積極備戰。

雖然增兵的實際意義只是「虛張」和配合皇上意旨,但在2月16日,即道光帝革去琦善大學士之職的同一天,琦善收到道光帝的諭旨「該大臣冒重罪之名,委曲從權。朕亦鑒此苦衷矣」,(13)道光帝終於對琦善的策略表示理解和認同。在沙角大角度失守後,道光帝的策略已經從盲目主戰中有所調整。此時,他希望讓琦善繼續佯裝和談,以作緩兵之計,待大軍集結之後,與英決一死戰。並意圖在中方得勝之後,再給予英方小許讓步來達成和解。(14)

2月18日,琦善再上奏折,具體滙報兩手策略的進程。(15)當然,琦善的策略,瞞不過英方的觀察。由於琦善遲遲都未肯在《善定事宜》上蓋印,而且英軍亦得悉中方正在調集軍力到廣州,義律料到和談無望,於是再計劃發動戰爭,以迫使清廷接受全部條件。此時,英軍大量開進虎門,凖備開戰。途中,英軍進一步發現中方與日俱增的防禦工事。(16)琦善在緊急關頭堅持本來的抗敵方針,並且加緊準備戰爭籌防,此時英軍對這些防禦工事亦予以少有的肯定。(17)

由此可見,琦善的確早在12月12日答允部分《條約草案》的條款,(18)但沒有在割讓香港這項上蓋上關防。而事實上,虎門戰事重起的原因,正正就是因為雙方在香港割讓這點上爭持不下,加上英方亦愈加清楚清廷戰爭準備工作,於是雙方才分別備戰。(19)假如琦善與義律已於1月20日達成協議,那麼希望以最少武力換取最大利益的義律也沒有必要在2月23日再犯虎門了。

琦善沒有在割讓香港的條款上蓋印,但他可曾口頭承諾義律割讓香港?當我們仔細看過1月7日沙角大角失守後至2月23日義律再犯虎門這段時間內,從琦善的羈縻之策和日漸加強的防務準備這兩點來看,琦善在1月20日前至2月13日義律再向琦善提出《善定事宜》的這段時間裏口頭答允義律割讓香港的可能性,相對又顯得很低了。

小結

琦善對抗英國的軍事侵略,不是以他本人覺得不能奢望的防備,而是嘗試以妥恊的方式,來達到中英和解。我們可以從很多細節中看到,在廣東談判的後期,儘管琦善𢴇著於妥恊而不惜抗旨,但他大致上都是按照道光帝的決策行事。而事實上,琦善的妥協策略,不僅是由於他很清楚清朝在這場實力不對等的角力上沒有勝算,而只有將國家的損失減至最低,而更重要的是,妥協這一策,本就是出自道光帝的欽定。

下篇《心態篇》,筆者將從琦善和義律對於「暫屯」、「寄居」、「自治」和「主治」香港之意,分析兩人尤其琦善對香港主權問題的深層看法。

註:

(1)《善定事宜》,是義律於1841年2月13日給琦善照會中的開價。實際上,《善定事宜》比《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的要求低了很多(見《時序篇》註18。最後雙方沒有簽署):
一、英人前往廣州貿易,按舊例領取牌照,准許自由出入。中國政府保証其生命財產安全。查無違禁品的英船主,無須具結。
二、兩國官員公文平等往來。商人業務由商人自辦,并按照舊例向中國官憲具文。
三、中國皇帝批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國主,並准許中國船隻去香港通商。
四、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個官員共同審理。
五、英船按舊例駛入黃埔。英商交納行商費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41年1月23日)為准,不得再增。兩國通商章程、稅率等項,由中國行商3人和英國商人3人共同討論擬定,由廣東官府批准實施。中國行商3年內還清欠款,3年內取消行商制度。
六、今後英商擕帶違禁品入境,貨物沒收,人犯或由中國驅逐,或交英方處理。英商如帶違禁貨物聽官究辦。
七、條約由英全權代表和清欽差大臣蓋印,然後由英政府批准,再由清朝欽命大學士蓋印。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6-217頁。
(2)2月15月,琦善回復義律,暫不能在《善定事宜》用印,並要求「請再予以十進行考慮」。<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7-48頁。
(3)<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5頁。
(4)<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7頁。
(5)<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7-48頁。
(6)<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5頁。
(7)《酌定章程》,是琦善在1841年1月31日向義律提交對其《善定事宜》的最高還價方案(最後雙方同樣沒有簽署):
一、准許英人在廣東通商和英人在香港地方一處寄居;
二、此後英人來廣東貿易,悉按舊例辦理;
三、英船夾帶鴉片和違禁品、或漏稅走私者,貨即沒官,人即治罪;
四、英人今後對此處理不得有異議。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16頁。
(8)<1841年虎門之戰研究>,載於<近代史研究>。茅海健著,第9頁。
(9)《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23-225頁。
(19)《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25頁。
(11)《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716頁。
(12)《籌辦夷務始末》卷二十,第654頁。
(13)「該大臣冒重罪之名,委曲從權。朕亦鑒此苦衷矣。惟現已明降諭旨,布告天下,志切同仇。昨復派奕山、隆文、楊芳帶兵赴粵剿辦,勢難中止。今既琦善苦心調停,即著琦善作為已意,飭令返還定海、沙角、退出外洋,且俟我兵雲集,示以聲威,大加懲創……此時惟有設法羈縻。<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6頁。
(14)<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7頁。
(15)「奴才現蒙鴻慈逾格,俯鑒愚成,不加重罪,仍諭令羈縻防範。而我軍則大兵未集,後路不濟,設再被其豕突,關係非輕。奴才具有天良,感而益奮,敢不竭力籌防。故凡添撥兵丁,召募壯勇,堵塞河道,雇覓船只。均會同逐一趕辦。又有向名快艇,往往販私,為夷人所勾引。今姑不究其既往,已雇得四十余只……奴才一面文告以患病,藉延時日,一面將其條款,酌加刪改發令,飭令另繕……」。<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7頁。
(16)「前鋒艦隊在羅伯特船長的指揮下,於3月11日(二月十九)抵達虎門以外,虎門方面一直在做沙袋炮台,防禦工事與日俱增」。<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8頁。
(17)英方有「中國人的炮台隱蔽得非常好」、「這些炮台修建整齊完好」這些評語。<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王芙睿著,第48頁。
(18)《條約草案》,是巴麥尊在1840年2月20日隨《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發給㦤律和義律的另外五項額外條款。《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的五項條款為: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條約草案》: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囗岸;
二、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算;
三、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四、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五、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由12月11日至12月26日(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初三)期間,琦善答應賠償煙價600萬元、允許兩個官員文書平行往來和另開通商囗岸一處,但拒絕英方寄居要求。<重評鴉片戰爭中的琦善>,第52-53頁。
(19)《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馬士著,第3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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